《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议》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聚会于2021年10月23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聚会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分为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实验审计监视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事情的向导,构建集中统一、周全笼罩、权威高效的审计监视系统。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事情报告。审计事情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形,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形,凭证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形。须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事情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事情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形和处置惩罚效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审计机关推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预算予以包管。”
四、增添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建设信心坚定、为民效劳、营业醒目、作风务实、敢于继续、清正清廉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步队。
“审计机关应当增强对审计职员遵守执法和执行职务情形的监视,催促审计职员依法履职尽责。
“审计机关和审计职员应当依法接受监视。”
五、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增添一款,作为第二款:“审计机关凭证事情需要,可以约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职员加入审计事情。”
六、增添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职员不得加入可能影响其依法自力推行审计监视职责的运动,不得干预、加入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谋划和治理运动。”
七、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和审计职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神秘、事情神秘、商业神秘、小我私家隐私和小我私家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不法提供。”
八、将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源占控股职位或者主导职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欠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形,举行审计监视。
“遇有涉及国家财务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清静,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前款划定以外的金融机构举行专项审计视察或者审计。”
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形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至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治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形,举行审计监视。”
十、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举行审计监视。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分治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治理的社会包管基金、天下社会包管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举行审计监视。”
十一、增添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凭证经批准的审计项目妄想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步伐情形举行审计监视。”
十二、增添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举行周全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举行专项审计。”
十三、增添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审计机关推行审计监视职责,发明经济社会运行中保存危害隐患的,应当实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转达。”
十四、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审计机关凭证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关系,确定审计统领规模。”
将第三款修改为:“上级审计机关对其审计统领规模内的审计事项,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关举行审计,但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划定的审计事项不得举行授权;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统领规模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举行审计,可是应当避免不须要的重复审计。”
十五、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应当增强对内部审计事情的向导,凭证国家有关划定建设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事情举行营业指导和监视。”
十六、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凭证审计机关的划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务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营业、治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认真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实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认真。
“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举行综合剖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形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十七、增添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应当凭证划定向审计机关开放。
“审计机关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能够知足需要的,不得要求被审计单位重复提供。”
十八、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审计机关举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务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营业、治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清静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十九、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将第三款修改为:“审计机关有证据证实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划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小我私家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认真人批准,有权盘问有关单位、小我私家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二十、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审计机关举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改动、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务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营业、治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居心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划定取得的资产。”
二十一、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审计机关转达或者宣布审计效果,应当守旧国家神秘、事情神秘、商业神秘、小我私家隐私和小我私家信息,遵守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务院的有关划定。”
二十二、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审计机关推行审计监视职责,可以提请公安、财务、自然资源、生态情形、海关、税务、市场监视治理等机关予以协助。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二十三、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审计机关凭证经批准的审计项目妄想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验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形,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认真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验审计。”
二十四、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审计职员通过审查财务、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信息系统,向有关单位和小我私家视察等方法举行审计,并取得证实质料。
“向有关单位和小我私家举行视察时,审计职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其事情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二十五、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凭证审计署划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举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划定的财务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置惩罚、处分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规模内作出审计决议;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置惩罚、处分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议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决议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十六、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违反本规则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视察、核实有关情形的,由审计机关责令纠正,可以转达品评,给予忠言;拒不纠正的,依法追究执法责任。”
二十七、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违反本规则定,转移、隐匿、改动、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务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营业、治理等资料,或者转移、隐匿、居心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划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以为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来由置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置惩罚,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将处置惩罚效果书面见告审计机关;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增添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凭证划准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形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凭证划定向社会宣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催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形举行跟踪检查。
“审计效果以及整改情形应看成为审核、任免、赏罚向导干部和制订政策、完善制度的主要参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执法责任。”
二十九、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划定,审计机关以为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来由置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置惩罚,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将处置惩罚效果书面见告审计机关。”
三十、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向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遵照本法和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三十一、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员步队审计事情的划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凭证本法制订。
“审计机关和军队审计机构应当建设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凭证国家有关划定对涉及军地经济事项实验团结审计。”
三十二、将第十七条中的“预算执行情形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形”修改为“预算执行情形、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形”;将第三十条中的“审计机关审计监视工具”、第四十条中的“被审计工具”修改为“被审计单位”;将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主管部分”修改为“主管机关、单位”;将第三十五条中的“有权处置惩罚的机关”修改为“有权处置惩罚的机关、单位”;将第四十五条第四项中的“会计制度”修改为“财务、会计制度”;将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的“被审计单位上缴”修改为“被审计单位缴纳”,“将效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修改为“将处置惩罚效果书面见告审计机关”;将第五十二条中的“泄露”修改为“泄露、向他人不法提供”,“国家神秘、商业神秘”修改为“国家神秘、事情神秘、商业神秘、小我私家隐私和小我私家信息”。
本决议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凭证本决议作响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响应调解,重新宣布。